我国严禁商业化供卵行为
我国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严禁商业化供卵行为,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不得使5名以上妇女妊娠并分娩,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注射技术;1、批准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
2、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注射技术;
3、批准浙江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供精人工授精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4、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
5、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授精技术;
6、批准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批准湖南省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可以
8、批准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可以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和供精人工
9、批准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可以设置精子库;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卫生部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严禁商业化供卵
1、对用于实施供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精液标本进行分别管理,其中,一次提供给用于实施供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精液标本不得超过5人/份;
2、规定明确了培训基地的认可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培训基地职责,培训基地管理等事项。
3、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4、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任何机构实施赠卵技术。
5、严禁商业化供卵行为《细则》要求,已经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机构应严格控制赠卵技术的实施,严格掌握接受卵子赠送的适应症;
6、应当在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自身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7、对赠卵者应参照供精者筛选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及管理;
8、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反馈的冷冻胚胎暂时按照临床妊娠的结果予以登记和管理。
9、对实施赠卵技术而获得的胚胎必须进行冷冻,对赠卵者应在半年后进行艾滋病抗体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查,获得确定安全的结果后方可解冻相关胚胎;
卫生部供卵制度
1、该共识适用于诊治女性不孕症的医疗机构。
2、D级证据:没有关键性评价的专家意见,或是基于基础医学研究得出的证据。
3、B级证据:具有一致性的回顾性队列研究、前瞻性队列研究、生态性研究、结果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或是A级证据外推得出的结论;
4、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例妇女妊娠;
5、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6、美国牛津循证医学中心的证据分级水平及推荐依据:A级证据:具有一致性的、在不同群体中得到验证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队列研究、全或无结论式研究、临床决策规则;
7、C级证据:病例序列研究或B级证据外推得出的结论;
8、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100%。
9、共识的目标人群为接受供/受卵治疗的女性。
10、结果本共识共包含8条建议,主要包括卵子捐赠的基本规范及伦理原则、供卵者的年龄限定、冻卵捐赠的技术要求及风险、受卵者的年龄上限及助孕前评估等领域。
11、共识发起和支持单位按照中华医学会共识制订要求,本共识由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发起,管理与伦理学组组织和撰写。
卫生部严禁商业化供卵行为
1、《细则》要求加强人类精子库对外供精的管理,严禁以科研或其他任何理由向未经审批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提供精液标本;
2、卫生部强调,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任何机构实施同卵技术,赠卵者仅限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取卵的妇女。
3、制定统一的资料收集和信息反馈内容,全面、详细、及时掌握所提供精液标本的去向、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
4、《细则》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5、对实施赠卵技术而获得的胚胎必须进行冷冻,对赠卵者应在半年后进行艾滋病抗体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查,获得确定安全的结果后方可解冻相关胚胎。
新华网北京4月8日专电记者仇琳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不得使5名以上妇女妊娠并分娩,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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